谢小姐到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时,门诊部的医生未查出她怀孕,在治疗过程中对她使用了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。后谢小姐只得堕胎,并将门诊部告上法庭,索赔5万余元。一审法院判门诊部构成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,应赔偿谢小姐2万余元。门诊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,前日,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。
患者告医院:误诊迫其堕胎
今年25岁的谢小姐诉称:2008年10月3日,她去位于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,当时她告诉医生已经停经一个多月,估计已怀孕,但没有早孕反应。医生只对她进行炎症、支原体及B超检查,便确定她没有怀孕,而是患了严重的妇科炎症及性病(解脲支原体),要她在门诊部继续抗炎治疗及物理治疗。此后,谢小姐每天都在门诊部治疗打针,但不见好转。同年10月6日,她在门诊部处接受中药蒸熏过程中晕倒。谢小姐仍怀疑自己怀孕,多次请求门诊部再次检查,门诊部在同年10月12日对她再次作了B超,结果显示她居然已怀孕六周。此时,医生还劝说她继续治疗囊肿,并要求她准备三四百元准备堕胎。
2008年10月15日,谢小姐去西乡人民医院检查治疗,结果发现自己没得性病及严重炎症。西乡人民医院医生告诉她,由于她已接受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,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或其他严重后果,强烈建议她堕胎。迫于无奈,她在医院实施了流产手术,花去医疗费1163.9元。
谢小姐认为,深圳兴华门诊部为了谋利,用欺诈的手段让她接受不必要、而且对胎儿有害的治疗,致使其不得不堕胎,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损害。她遂将该门诊部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该门诊部双倍返还医疗费7491元,支付她在西乡人民医院花费的医疗费1163.9元,以及误工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费用4.69万元。